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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1992627日国家教育委会令第20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加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学效益,特制定本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的教学或科研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保完成实验教学任,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工作,为经济与社会展服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要从实际划,合理置。要做到建筑施、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效益。

第二章 任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实验室完善实验导书实验教材教学料,安排实验,保完成实验教学任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量。实验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实际的学严谨的科学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完善技条件和工作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完成教学科研任的前提下,极开展社会服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设备的管理、修、量及定工作,使设备经于完好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的培和管理。

第三章 建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置,当具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定的学科展方向和饱满实验教学或科研、技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房舍、施及境;

  (三)有足数量、配套的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

  (五)有科学的工作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整与撤,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整与撤,要经过的上主管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划,要入学校及事业总划,要考虑环境、施、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合配套因素,按照立论证施、督、竣工、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要按行。其中,房舍、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划的方案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设备和运行、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的配整要入学校人事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科研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凡利用实验行有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极申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高科技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科研合,或引,利用国外先术设备,建立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有关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口管理。省、自治区、直市、国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有一名(院)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政策和法令,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定本程的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工作任

  (三)组织制定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划,定并审查仪设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备运行经费,并行投效益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情况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设备、材料等物,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伍建。与人事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位培、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大的高校,系一也可立相实验室管理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行以校、系管理主的二管理。大、师资与技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行校、系、教研室三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实验室工作委会,由主管校、有关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境管理和劳动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射、病菌、毒性、激光、粉、超人体有害的境,切强实验境的督和劳动工作。凡安全的境保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行技改造,落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格遵守国颁发的《化学危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情况。要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格遵守国家境保工作的有关定,不随意排放气、水、物、不得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设备的材料、低易耗品等物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设备管理法》、《高等学校材料、低易耗品管理法》、《高等学校物工作的若干定》等有关法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会的具体,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量行政部门负责计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行科学管理,完善各管理章制度。要采用算机等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物经费境状信息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主管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估指体系细则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估工作。果作确定各高等学校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高的思想政党悟,有一定的专业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讲师(或工程)以上人担任。学校系一以及基础课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工程)以上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主管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组织完成本地程第二章定的实验室工作任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施有关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的工作,制定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的培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抓好工作人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比活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研究人、工程技实验、管理人和工作。各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同要做到团结协作,极完成各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准的定》,在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职责,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按照国家不同专业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比活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者,提行批教育或行政分,直至追求法律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程,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具体法。

  第四十三条 本程自布之日起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行条例》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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