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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

(中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 )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法》,予公布,自2008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  周 

国家档案局局 

○○八年八月二十日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和利用档案,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直接形成的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的各种文字、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体的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性工作,学校当加管理,将之入学校整体划。

  第四条 国院教育行政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和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职责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将档案工作入学校整体划,促档案信息化建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展;

  ()建立健全与模相适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员编制、档案房、展档案事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置与人

  第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合档案室。

  具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立档案

  ()建校史在50年以上;

  ()全日制在校生模在1万人以上;

  ()已集中保管的档案、料在3万卷(长度300)以上。

  未立档案的高等学校合档案室。

  第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当具符合要求的档案房和管理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立分室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档案及有关料;

  ()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业务

  ()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育活,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开展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和交流活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教育基地。

  第九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馆长一至二名。合档案室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当具以下条件:

  ()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新意和精神;

  ()年富力,身体健康。

  第十条 高等学校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确定。

  第十一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爱岗,忠于守,具档案业务和相的科学文化知以及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专业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的档案工作人当按照法律法的有关定采取有效的防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社会保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定予以助。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收档案工作,明确职责任意,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对纸质档案材料和子档案材料同步档。文件材料的档范是:

  ()党群: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文件、会议记录要;各党群部的工作划、总结;上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行政: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文件、会议纪录要;上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学生: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表、体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表等。

  ()教学: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践和教学研究等活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档范((87)016)的相关行。

  ()科研: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布的《科学技研究档案管理定》(国档[1987]6)执行

  ()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料管理定》(国档[1988]4)执行

  ()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修和改工作中生的文件材料。

  ()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出版物: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其他学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稿、原稿、样书及出版记录等。

  ()外事: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出席国、出国考察、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的境外家、教在教学、科研等活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交流、中外合作学、境外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家、教、国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档范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子、照()片、(录音)等各种体形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行档案材料形成位、课题组立卷的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档要求,组织本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律,文件材料系整理卷,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档的档案材料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范和准的要求。子文件的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布的《子公文档管理法》以及《子文件档与管理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十八条 高校档案材料时间为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档;

  ()各院系等当在次学年寒假前档;

  ()科研档案当在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档,基建档案当在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档。

  第十九条 高校档案机构档案行整理、分定和号。

  第二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档范和文档案保管期限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已、已失去保存价的档案,有关部门鉴定并登造册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档案机构当采用先的档案保,防止档案的破、褪色、霉和散失。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当及修复或者复制。重要档案和破、褪色修复的档案当及数字化,加工成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高等学校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其他位分工作完成的目,高校档案机构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所形成的各种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当按照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己有。

  于个人在其非职务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征集、代管等形式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法。

  第二十五条 高校档案机构所存档案和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患,遇有特殊情况,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房的技管理工作,当建立、健全有关章制度,由负责

  第二十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行档案统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当按照国家有关定公布档案。未高等学校授,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外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利或者技秘密的;

  ()涉及个人私的;

  ()档案形成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 凡持有合法明的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并履行相关登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理。

  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复制未开放的档案,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档案形成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学校保密工作部批准。

  第三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高校档案开放专门阅览室,并制必要的索工具(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全宗指南、档案指南、算机查询等,社会利用档案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社会利用档案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用;用于个人或者商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定合理收取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当无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 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 高校档案机构极开展档案的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档案形成位同意,并报请批准。

  第三十五条 高校档案机构当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档案展列、建档案网站等)极开展档案宣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有关档案管理的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档案机构提供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房,不适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设标准》(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子等特殊体档案,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防有害生物等必要施。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专项经费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保障档案信息化建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同步行。

第六章 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献的位或者个人,予表彰与励: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著成的;

  ()在档案的保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著成的;

  ()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献的;

  ()将重要的或者珍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反档案法律法的行作斗争,表突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之一的,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玩忽守,造成档案坏、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涂改、造档案的;

  ()擅自出送、交档案的;

  ()不按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己有的;

  ()其他反档案法律法的行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法制订实细则

  高等学校附属(包括附属医院、校)的档案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20089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19891010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法》(国家教育委会令第6)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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