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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中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工作的人(以下称考工作人)的合法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所称国家教育考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全国士研究生招生考、高等教育自学考等,由国院教育行政部确定施,由批准的教育考机构承,在全国范行的教育考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院教育行政部及地方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督。

国家教育考的各教育考机构负责有关考的具体施,依据本法,负责对试违规定与理。

第二章 违规定与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工作人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之一的,试违纪

()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考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定的座位参加考的;

()开始信号出前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出后继续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交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的;

()在考或者教育考机构禁止的范内,喧、吸烟或者施其他影响考秩序的行的;

()工作人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的;

()卷、答卷(含答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等考纸带出考的;

()定以外的笔或者或者在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

第六条  考生背考公平、公正原,以不正当手段得或者试图获试题答案、考,有下列行之一的,作弊:

()与考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有与考内容相关料的设备参加考的;

()或者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内容相关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

第七条  教育考机构、考工作人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之一的,定相关的考生施了考作弊行

()过伪件、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得考试资格和考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场纪律混乱、考秩序失控,出大面作弊象的;

()工作人员协施作弊行,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作弊的行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工作所的秩序,服从考工作人的管理,不得有下列乱考及考工作所秩序的行

()故意乱考点、考所等考工作所秩序;

()、妨碍考工作人履行管理职责

()、侮辱、诽谤陷考工作人或其他考生;

()其他乱考管理秩序的行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之一的,取消科目的考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作弊行之一的,其当次名参加考的各科成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考生,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理,停考期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之一的,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其当次名参加考的各科成无效;考生及其他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并由此取得相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由教育考机构建其所在予行政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管理、组织卷等工作程中,有下列行之一的,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工作,并由教育考机构或者建其所在节轻重分别给予相的行政分: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擅自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安排的;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的;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出考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卷、分中重失,造成明错评、漏或者差的;

()卷中擅自更改细则或者不按细则进卷的;

()因未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雷同卷的;

()擅自泄露卷、分等予保密的情况的;

()其他考、卷等管理定的行

第十四条  工作人有下列作弊行之一的,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工作,由教育考机构或者其所在节轻重分别给予相的行政分,并离考工作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因玩忽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的或者使考工作遭受重大失的;

()利用考或者从事考工作之便,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子档案)的;

()组织答卷、考生提供答案的;

()指使、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擅自更改或者造、虚数据、信息的;

()利用考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徇私的;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机构管理混乱、考工作人玩忽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取消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国家教育考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试纪律混乱,作弊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管理机构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及其答案及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的,由有关部依法追究有关人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七条  及其他人有下列行之一的,由教育考机构建其所在予行政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指使、容、授意考工作人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秩序混乱、作弊重的;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的;

()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行考作弊的;

()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或者迫他人作弊的;

()以打复、陷、威等手段侵犯考工作人、考生人身利的;

()向考工作人贿的;

  ()故意坏考试设施的;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为认定与理程序

第十八条  工作人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施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的,当及予以正并如实记录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扣。

考生违规记录为认定考生违规的依据,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机构发现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的,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据材料,并在调查据的基上,所涉及考生的违规为进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考点主考定后,送上教育考机构依据本法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高等教育自学考中,出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的,由省教育考机构或者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作弊行的,由地()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考生违规理由承有关国家教育考的考机构参照前款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和其他有关部在考点、考大面作弊情况或者需要教育考机构督的情况下,当直接介入调查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在考、考点及程中有反本法的行的,考点主考、卷点负责停其工作,并的教育考机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相关的反有关定的考生,由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相关的反有关定的考工作人,由所在位根据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机构在试违规的个人或者位做出理决定前,当复核违规和相关据,告知被理人或者位做出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理人受到停考理的,可以要求行听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机构做出理决定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明被理人的姓名或者位名称、理事根据和法律依据、理决定的内容、救途径以及做出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理决定的时间

 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送达被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工作人员对教育考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教育考机构提出复核申教育考机构或者承国家教育考的机构做出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或者授承担国家教育考的主管部提出复核申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的教育考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定的违规和适用的依据等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定作出复核决定: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实认定不清、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反本定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机构错误理决定考生造成的失,当予以救。

第二十九条  复核决定或者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定,申行政复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机构当建立考生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机构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考生信档案的查询,并及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教育考机构当及时汇总本地区定的考生及考工作人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机构告。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法所称考是指施考的封;所称考点是指置若干考独立行考的特定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教育考机构置,由若干考点成,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中国人民解放高等教育自学考及其他各教育考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行。

第三十四条  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违规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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