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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教办厅函【2013】11号)

教育部关于转发《档案管理违纪为处定》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位、部内各司局:

  《档案管理违纪为处定》已经监察部、人力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公布施行,现转发给遵照行。

  附件: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

                                                                                                                                                                       教育部办公厅

                                                                                                                                    2013318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教办厅函[2013]11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察法》、《中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制定本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纪,任的领导和直接任人,以及有档案管理违纪的个人,当承担任。属于下列人的(以下称有关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察机关按照管理限依法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的具有公共事管理能的组织中从事公的人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管理活组织中从事公的人

  (四)企、社会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有档案管理违纪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定》行。

  法律、行政法、国院决定及国察机关、国院人力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档案管理违纪分另有定的,从其定。

  第三条 将公中形成的档的文件材料、料据己有,拒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有关任人予警告分;情节较重的,记过或者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移交档案的,有关任人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或者反国家转让、交以及送档案的,有关任人予撤或者开除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己有的,有关任人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开除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致档案损毁失的,有关任人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撤或者开除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有关任人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撤或者开除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之一的,有关任人记过或者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开除分:

  (一)涂改、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有关任人予警告、记过或者过处;节较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开除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之一的,有关任人予警告、记过或者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开除分:

  (一)擅自提供、抄、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之一,致档案安全事故生的,有关任人记过或者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开除分:

  (一)未配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之一的,有关任人记过或者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开除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生后,隐瞒、虚假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生后,干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反国家定收取用的,有关任人记过或者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开除分。

  第十五条 反国家大或者小档案接收范的,有关任人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定开放档案的,有关任人予警告、记过或者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纪受到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察法》、《中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定,可以申复核或者申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当及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面告知任免机关、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察机关分的,当及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察机关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纪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检查机关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条 本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国家档案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定由察部、人力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定自201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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