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化院教发〔2009〕25号)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大发dafa888手机经典版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京石化院教发〔2008〕15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奖励加分:
1. 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的,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1分;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成绩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1分;
2. 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的,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2分;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八级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2分;同时符合上述第1款和本款的,可以分别加分;
3.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际级竞赛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竞赛的三等奖及以上(或个人名次在第八名及以上)的,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2分;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竞赛的二等奖及以上(或个人名次在第三名及以上)的,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1分;以上竞赛每获一次奖就可以申请一次加分,多次获奖的,可以申请相应多次加分,但已经替代相关课程模块学分的除外;
4. 学生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论文或者获得一项专利的,且本人是作品的主要完成者,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1分; 以上每发表一篇论文或者每获一项专利就可以申请一次加分,多篇或者多项的,可以申请相应多次加分;
5. 学生毕业离校时获得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1分;
6. 学生毕业离校后6个月内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毕业离校后6个月内签约到我国西部工作的(不论生源是否为西部),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2分。
7. 对在校期间取得其他特殊成绩和贡献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适当数量的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分。
第四条 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奖励加分必须由学生本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每年5月和11月提出申请,填写《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分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和二份复印件,经教学院(系)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