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化院〔2005〕教字96号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脱颖而出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自主选择专业学习发展的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一条所有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属于委托或定向培养的;
(二)达到退学处理条件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属于所属教学院系规定的不得转专业条件范围的。
第二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二条公布计划。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6周前,各教学院系根据其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报送所属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包括接收人数、接收条件、笔试科目及面试时间、地点等;教务处审批后于第8周公布全校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
第三条学生申请。该学期第10周,拟转专业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向所在教学院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转出专业所属教学院系部审批。该学期第12周前,转专业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汇总,与学生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四份)和学习成绩单(一份)一并转交拟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由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初审,将符合转入基本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后,于第13周公布参加考试学生名单。
第五条转专业考试。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于该学期第16周前,成立由教学院长(主任)担任组长、5~7名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的考核小组,采用适当形式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或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拟转入教学院系组织的考试,不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论。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六条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审批。考核小组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审意见。该学期第17周,教学办公室将填好的《转专业接收情况汇总表》、《转专业申请表》(四份)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教务处审批。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审核,于学期结束前公布审批结果。签署意见后的《转专业申请表》分别由教务处,转出、转入教学院系及学生本人保存。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注册。转出和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应在开学第1周内为学生办理完有关保险、贷款、住宿、档案、获奖证书等事务的交接手续。
第三章 关于转专业学生学籍的说明
第八条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到被批准并到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按原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含暑期安排的教学活动)学习及考核。在此期间所注册课程,均按有关规定纳入学期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九条转专业的学生需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补修全部必要的课程,在原专业所修通过的课程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单。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部应加强指导,帮助转专业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开学第2周,教务处可根据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的意见为转专业学生安排一次重新选课。
第十条已获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一条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3级及以后的学生。原《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京石化院〔2003〕教字281号)作废。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3年12月制定
200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