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dafa888手机经典版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京石化院教发〔2010〕173号)
(201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多样化人才,根据《大发dafa888手机经典版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能完成主修专业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以学分制形式同时修读的非主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管理由教务处、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和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教务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辅修专业的管理。学生所属教学院(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负责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四条 设置辅修专业应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教学院(系)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设置辅修专业的意见及相关论证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申报工作于每年3-5月进行。
开设辅修专业的论证材料包括:
(一)社会需求和学生需求调研报告;
(二)设置辅修专业的办学条件(含师资、实验设备、实习场所等);
(三)设置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面向对象,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教学计划、必要的说明);
(四)教学计划中各课程的教学大纲;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在校年限与主修专业规定的在校年限相同。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主干、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总学分一般为30学分左右。
第三章 辅修专业招生管理
第九条 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
(一)入学修读主修专业满一年的具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承担较重的学习任务;(三)提出辅修申请时主修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经补考后无不及格成绩。
第十条 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应在秋季学期开学第零周提出招生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的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专业类别,学校鼓励学生跨一级学科修读辅修专业,每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秋季学期第一周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学生所属教学院(系)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交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审批,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可根据接收能力,择优录取。
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于第二周将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即取得辅修资格。
第四章 辅修专业教学要求与安排
第十二条 辅修课程与成绩的管理,如无特殊规定,参照《大发dafa888手机经典版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习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随有关专业相同课程修读,在难以安排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开班,单独开班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者假期。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负责辅修学生的注册选课、缴费、教学班分班、排课、调课、聘任教师、成绩管理等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在服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不得影响主修专业的学习。
第十五条 获得辅修资格的学生应到计财处办理缴纳修读费手续,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凭缴费凭证注册辅修课程。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课程且不具有辅修课程的学习资格。
学生未完成已注册辅修课程的修读,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内容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读课程的,学生可以在缴费前向教务处提出免修辅修课程的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将主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直接转换记载为辅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免修辅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培养方案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辅修课程的上课时间与主修课程冲突,应服从主修课程的学习,辅修课程可以申请免听冲突部分。
辅修课程的考核时间不得与主修课程考核时间冲突。
第十八条 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补考,补考不及格须缴费再修。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纳入学生平均学分绩和年级状态的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在辅修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辅修专业的资格:
(一)主修课程或者辅修课程考核中因考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分的;
(二)未交修读费的;
(三)自愿放弃辅修资格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取消其辅修资格的其他情形。
自愿放弃和被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已缴纳的修读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辅修课程的教学要求、考核和成绩管理与主修课程同等对待,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必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辅修专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辅修学习年限内,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提供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审核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将审核结果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未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已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经主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认定后可计入主修专业相关选修课程模块。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允许以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为由申请延长在校年限,但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继续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