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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2023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北石化院发〔2023〕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等文件精神,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创新学分”作为一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重大举措有着重要意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的热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优秀成果,经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认定范围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活动、科技发明、学科竞赛获奖等。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生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等,根据“公开发表作品创新学分评定标准”,可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认定标准见表1。
表1 公开发表作品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第五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计划(URT)项目,在完成全过程研究且项目结题后,根据“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学分评定标准”,可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认定标准见表2。
表2 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活动项目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创新学分 |
成绩 |
国家级 |
完成研究过程,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成绩被评为良好及以上 |
2分/项 |
A |
北京市级 |
1分/项 |
A |
|
校 级 |
0.5分/项 |
A |
|
备 注 |
项目研究的成果(如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或其他获奖等),按本办法相关标准(见表1、表3、表4)申请创新学分,可与本项学分累加。 |
第六条 学生有发明创造或成果转让,根据“科技发明创新学分评定标准”,可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认定标准见表3。
表3 科技发明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项 目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创新学分基数 |
系数 |
成绩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
产品、软件、课件 |
技术转让 |
6分 |
1 |
0.5 |
A |
开发推广 |
4分 |
1 |
0.5 |
A |
|
咨询报告采纳 |
3分 |
1 |
0.5 |
A |
|
技术鉴定 |
2分 |
1 |
0.5 |
A |
|
中国专利 |
发明专利授权 |
5分 |
1 |
0.5 |
A |
发明专利公开 |
3分 |
1 |
0.5 |
A |
|
实用新型专利 |
2分 |
1 |
0.5 |
A |
|
外观设计专利 |
2分 |
1 |
0.5 |
A |
|
软件著作权 |
2分 |
1 |
0.5 |
A |
|
备 注 |
1.产品、软件、课件、专利等技术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及转账凭证为准。 2.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技术成果实际使用方提供的应用证明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准。 3.咨询报告采纳须提供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要求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4.产品、软件、课件等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不含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5.授权发明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专利权利人必须为大发dafa888手机经典版。 6.第一类:排名前2。 7.第二类:排名第3。排名第4及之后的不再认可。 8.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基数*系数。 9.作者排名是指含所有作者在内。 10.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第七条 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并获奖,根据“学科竞赛创新学分评定标准”,可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认定标准见表4。
表4 学科竞赛活动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学校学科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实行备案制,未经备案的学科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学校不予认可并不接受学生创新学分的申请。 1.学科竞赛级别 甲级是指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的学科竞赛全国总决赛(按照每年度公布的白皮书更新);纳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的学科竞赛全国总决赛;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与全校公共基础必修课密切关联(每个全校公共基础学科最多限 1 项)且当年度最终实际有效参赛队伍不低于 20 支(组)的国际学科竞赛,视作甲级学科竞赛。 乙级是指所有甲级赛全国总决赛的分区选拔赛;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学科竞赛总决赛;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国际学科竞赛。 丙级是指除被认定为甲级、乙级之外的其他校级(不含校级)以上学科竞赛。 丁级是指校内组织的上一级学科竞赛的选拔赛或组织的校级学科竞赛。 2.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
||||||
类别 |
等级(以获奖团 体证书为准) |
创新学分基数 |
系数 |
成绩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
学科竞赛 |
甲级 |
特等奖 |
6分 |
1 |
0.5 |
A |
一等奖 |
6分 |
1 |
0.5 |
A |
||
二等奖 |
5分 |
1 |
0.5 |
A |
||
三等奖 |
4分 |
1 |
0.5 |
A |
||
乙级 |
特等奖 |
4分 |
1 |
0.5 |
A |
|
一等奖 |
4分 |
1 |
0.5 |
A |
||
二等奖 |
3分 |
1 |
0.5 |
A |
||
三等奖 |
2分 |
1 |
0.5 |
A |
||
丙级 |
特等奖 |
2分 |
1 |
0.5 |
A |
|
一等奖 |
2分 |
1 |
0.5 |
A |
||
二等奖 |
1分 |
1 |
0.5 |
A |
||
三等奖 |
1分 |
1 |
0.5 |
A |
||
丁级 |
特等奖 |
1分 |
1 |
0.5 |
A |
|
一等奖 |
1分 |
1 |
0.5 |
A |
||
二等奖 |
0.5分 |
1 |
0.5 |
A |
||
备注 |
1.等级以学科竞赛获奖证书为准。 2.第一类:学生排名前3。 3.第二类:学生排名第4、5名。排名第6(含第6)及之后不再认可。 4.甲级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创新学分系数再乘以2.5。 5.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基数*系数。 6.排名是指含所有参加者在内。 7.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第八条 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重复的,只记最高分,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以最高奖项申请,不重复累加计算。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创新学分申请以管理系统中录入、审核后的内容为准,录入及审核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学生须在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文章正式发表等相关材料获取一年内提出;未在一年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原则上不再认定该项创新学分。
第十一条 创新学分申请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全年度除5月、11月系统关闭外,其余时间系统均开放。第一指导教师、学生负责人须在取得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文章正式发表等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将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管理系统。学科竞赛类由第一指导教师录入,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计划(URT)项目类由教务处统一导入,其余类由学生负责人录入。第一指导教师和学生负责人所在院(部)应及时审核,须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创新学分申请与认定工作启动。每年5月、11月启动创新学分申请、认定工作。学生通过管理系统提出创新学分申请,学生所在院(部)初审,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进行复审,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即获认定。有异议的,由学校教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和复议。
第十三条 创新学分申请应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所认定的创新学分,并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学分以创新实践计入当学期成绩,可用于替代课程,需在申请创新学分的学期结束前2周内办理。
第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学分可替代的课程,具体包括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跨学科教育选修模块、专业教育自由选修模块的课程最多不超过4学分。其中,用于通识教育跨学科教育选修模块最多不超过2学分、专业教育自由选修模块最多不超过2学分。每一项创新学分不能拆分使用,可累加使用。创新学分使用应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经所属教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各教学院(部)须严格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度开始执行。2023年以前取得的各项成果参照《大发dafa888手机经典版》(北石化院发〔2013〕66号)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培养方案修订对创新学分使用做出新规定,以新修订的培养方案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7月制定
2023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