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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04

一、读者入馆须知

1读者一律凭本人校园卡由规定通道进入图书馆。

2入馆读者应衣着整洁,举止言谈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3严禁喧哗打闹,应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接打电话请到阅览区外

4严禁在馆内公共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

5保持图书馆的环境卫生,不得在借阅区吃东西,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

6自觉保护图书馆建筑和一切设施,爱护书刊资料及公共财物,严禁刻、画、撕、涂、贴等一切破坏性行为。

7对违反图书馆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读者,交由保卫处或学生处处理。

二、图书馆借还书规定

1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办理借阅书刊手续,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凡冒用他人校园卡,将停止冒用人借书一学期。发现校园卡遗失,须及时到图书馆借阅部挂失,还清所借书刊,再补办校园卡,否则一切后果由一卡通本人负责。

2.学生办理退学、休学、教师办理调动等,需将个人所借书刊、欠款全部还清且签字认定后,携离校手续单到图书馆办公室加盖印章。

3学生毕业离校,需将个人所借书刊、欠款全部还清,由借阅部、信息咨询部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认定后,在借还台加盖图书馆印章。

4.读者借阅权限:

1)教工读者借书册数为20册,其中文学I类图书最多可借5册,借阅期限为105天,此类图书不能续借。其它图书在借阅期限内可续借一次,期限为210天。

2)研究生读者借书册数为15册,其中文学I类图书最多可借5册,借阅期限为105天且不能续借。其它图书借阅期限为105天,在借阅期限内可续借一次,期限为210天。

3)本科生、成教学生读者借书册数为10册,其中文学I类图书最多可借3册,借阅期限为35天且不能续借。其它图书在借阅期限内可续借一次,期限为35天。

4)所借图书因已经超期或有人预约等原因不能续借的,应尽快归还。逾期不归还者,缴纳超期占用费按超期10.1/册计算。假期借还图书期限,以图书馆假前通知为准。放假时(包括五·一、十·一、元旦、寒暑假)图书的借阅期限自动延长。

5选书时读者应仔细检查所选图书是否有勾划、缺页、污损等问题,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否则在还书时由借书人承担责任。还书时视图书的污损程度进行赔偿。

6办理借书时,自助借还书库的图书请按照自助借还机提示办理借书手续;需人工借还的图书请将校园卡、选好的图书一并交给借书处的老师,不得将未借图书带出图书馆。

7.丢失图书赔偿规则:丢失图书需进行赔偿,用图书作赔偿必须与原书完全相同,并交图书加工费3/册,同时交付图书超期占用费。如买不到原书,丢失93年及以前的图书,赔款为原书价格的 4倍;丢失93年以后的图书赔款为原书价格的2倍。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本者,按全套价格赔偿。

8.预约:读者可以通过网上和查询机对已借出图书进行预约。预约后,读者在网上登录我的图书馆”“预约委托一栏查询预约图书到馆情况,预约到书在预约架上保留三天,如果读者不到馆办理借书手续,图书上架流通,视为预约取消。

9.续借: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可在书到期前十五天内,在网上或查询机上办理续借手续1次,续借期自续借之日算起,如该书己被预约,则不能办理续借手续(文学书、已被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10.馆际互借:对联合体学校的图书借阅,持个人借阅证到图书馆借阅部换馆际互借证,去联合体学校借阅,借阅规则按图书所在学校的规则执行。

11.对窃书者上报学校保卫处及学生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图书馆阅览须知

1阅览区严格遵守入馆须知等各项相关规定。

2读者阅览书、刊每人每次限取1—2册,阅览后请将图书放在书车上,期刊放回原架位。

3阅览区内的书、刊和光盘只供阅览,一律不外借。若需复印、刻录等须办理手续,当日归还。若不及时归还,按每册500元/天收取资源占用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

4读者凭校园卡合理使用电子阅览室内设备及电子资源,上、下机均需在工作机上刷卡,读者可以自由选座上机,但限定一机一人。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5.凡由图书馆购买的国内外联机数据库,或由有关单位提供的联机试用数据库,使用者仅为本校校园网用户。读者应严格遵守图书馆电子资源版权公告的有关规定。

6阅览区不得占座,读者离开时请带走个人全部物品,每日闭馆前工作人员将进行清理,如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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